在法律体系中,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、变更、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。根据合同的成立方式和生效条件,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两大类。其中,实践合同是指除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,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特定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。
那么,目前,实践合同有哪些?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实践合同类型:
1. 保管合同
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接受寄存人交付的物品,并承诺在约定时间内妥善保管,待寄存人要求时返还的合同。这类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达成合意,还必须实际交付物品,因此属于实践合同。
例如:将贵重物品寄存在超市的储物柜中,需先交物后签订合同。
2.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(民间借贷)
根据《民法典》的规定,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,如果金额较大或涉及利息,通常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。但如果是小额的现金借款,且没有书面协议,仅凭口头约定,一般不视为有效合同。只有在借款人实际收到借款后,合同才正式成立,因此也属于实践合同。
3. 定金合同
定金是合同一方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预先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。定金合同的成立,不仅需要双方达成合意,还需要实际交付定金,否则合同不成立。因此,定金合同也是一种典型的实践合同。
4. 借用合同
借用合同是指一方将自己所有的财物无偿借给另一方使用,使用完毕后归还的合同。这种合同的成立,同样需要实际交付物品,而不是仅仅通过口头或书面约定即可成立。
例如:朋友间借车、借书等,都属于借用合同,且为实践合同。
5. 试用买卖合同
试用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先试用商品,在试用期内决定是否购买的合同。这类合同的成立,除了双方达成合意外,还需出卖人将商品交付给买受人试用,因此也属于实践合同。
6. 服务合同中的部分类型
某些服务合同,如家政服务、临时雇佣等,在没有明确书面协议的情况下,可能也需要实际提供服务后才视为合同成立,因此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被认定为实践合同。
总结
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最大区别在于合同是否以交付为成立要件。实践中,常见的实践合同包括保管合同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、定金合同、借用合同、试用买卖合同等。了解这些合同的性质,有助于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,避免因合同不成立而产生纠纷。
如果你对某类具体合同有疑问,也可以进一步探讨其法律适用和实务操作。